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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83條

税務條例 第83條

即使進行法律程序仍須繳稅

第83條

根據本部為任何懲罰、罰款或監禁而提起法律程序,或根據本部而施加任何懲罰、罰款或監禁,均不免除任何人負上或可能負上的接受評稅及繳稅的法律責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4部 — 罰則及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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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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