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局長批准方可進行檢控
第84條
(1) 除非由局長提出或經其批准,否則不得就、或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 (2) 本條的規定並不減損律政司司長就刑事罪行進行檢控的權力。
税務條例 第84條
經局長批准方可進行檢控
(1) 除非由局長提出或經其批准,否則不得就、或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 (2) 本條的規定並不減損律政司司長就刑事罪行進行檢控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