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規則的權力
第85條
(1) 稅務委員會可不時訂立規則,為施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為確定及釐定各類入息或利潤而作出一般規定。 (2) 在不損害上述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則可 —— (a) 訂明申請退還稅款及申請稅項寬免時須遵循的手續; (b) 訂定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項; (c) (d) 訂明須就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遵循的任何程序。 (3) 上述規則可訂明,任何違反或不遵守該等規則的人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被追討的罰款,每宗以不超過第1級罰款為限。 (4) 稅務委員會所訂立的所有該等規則,均須呈交行政長官,並須經立法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