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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86條

税務條例 第86條

稅務委員會須指明表格或格式

第86條

(1) 稅務委員會可指明為使本條例生效而需要的任何表格或任何表格的格式。 (2) 任何表格或格式樣本如載有看來是由稅務委員會秘書簽署的背書,而該背書的意思是表示該表格或格式是稅務委員會指明的,則須推定該表格或格式是稅務委員會根據第(1)款而指明的表格或格式,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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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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