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慈善團體的豁免
第88條
(1) 即使本條例載有相反規定,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均獲豁免並當作一直獲豁免繳稅︰ (2) 第(1)款不適用於補足稅。
税務條例 第88條
對慈善團體的豁免
(1) 即使本條例載有相反規定,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均獲豁免並當作一直獲豁免繳稅︰ (2) 第(1)款不適用於補足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