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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88A條

税務條例 第88A條

事先裁定

第88A條

(1) 局長可應任何人按照提出的申請,按照該部而就該部指明的任何事項作出裁定。 (2) 對第(1)款所指的申請以及局長根據該款作出的裁定適用,亦就與該等申請及裁定相關的事宜適用。 (3) 指明的費用須就第(1)款所指的申請繳付。 (4) 如局長由於而沒有根據第(1)款作出裁定,根據第(3)款所繳付的任何費用須退還予申請人。 (5) 局長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酌情決定申請人根據第(3)款而須繳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免繳。 (6) 根據第(3)款而到期須繳付的任何費用,可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7)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命令修訂。 (8) 政府、局長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均無須就根據和按照真誠地行使任何權力或執行任何職責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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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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