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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3條

税務條例 第3條

從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所得的應評稅利潤的特惠部分,須按特惠稅率徵稅

第3條

(1) 本條就具資格人士在某課稅年度從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所得的應評稅利潤而適用。 (2) 如 —— (a) 有關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是得自某具資格知識產權;及 (b) 有根據本就該具資格知識產權作出的選擇, (3) 特惠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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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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