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就第(5)款而言,如就有關標的知識產權分攤的款額,反映有關開支就該產權而招致的程度,則該開支屬按公正合理的基準,在該標的知識產權及上述其他項目之間分攤。
税務條例 第6條
就第(5)款而言,如就有關標的知識產權分攤的款額,反映有關開支就該產權而招致的程度,則該開支屬按公正合理的基準,在該標的知識產權及上述其他項目之間分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