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3)款所訂的稅務處理,就某課稅年度()的特惠部分而適用,但如在該有關年度,所有在本指明並適用於有關具資格知識產權的條件均已獲符合,則屬例外。
税務條例 第2條
第(3)款所訂的稅務處理,就某課稅年度()的特惠部分而適用,但如在該有關年度,所有在本指明並適用於有關具資格知識產權的條件均已獲符合,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