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經第(2)及(3)款指明的變通後,就符合以下說明的具資格人士而適用:根據本作出選擇,使特惠稅率適用於該具資格人士在某課稅年度的、從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所得的應評稅利潤的特惠部分。
税務條例 第1條
經第(2)及(3)款指明的變通後,就符合以下說明的具資格人士而適用:根據本作出選擇,使特惠稅率適用於該具資格人士在某課稅年度的、從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所得的應評稅利潤的特惠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