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沒有足夠紀錄的具資格人士提供的過渡安排
第23條
(1) 如符合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b) 該具資格人士因沒有足夠紀錄而不能根據本確定適用於該收入的研發分數。 (2) 為確定研發分數及備存紀錄,有關具資格人士可選擇本、及在以下基礎上適用 —— (a) 本及及提述“指明期間”,須視作提述在該具資格人士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符合以下說明者)的最後一日結束的3年期間:該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在該評稅基期內累算; (b) 本及提述“標的知識產權”,須視作提述任何屬所界定的知識產權;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