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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第1條

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就2001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3部應向任何人徵收稅項,該人須獲豁免繳付稅款,款額相等於 —— (a)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該部應向他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b) $3,000, 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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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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