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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第2條

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第2條

第2條

凡就2001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7部應向任何人徵收稅項,該人須獲豁免繳付稅款,而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所豁免款額相等於 —— (i)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ii) $3,000, 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或 (b) 如該人與其配偶根據本條例第41(1A)條就該課稅年度選擇根據本條例第7部接受評稅,所豁免款額相等於以下兩個數額中的較小者的適當份額 —— (i)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及其配偶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ii)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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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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