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就2001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7部應向任何人徵收稅項,該人須獲豁免繳付稅款,而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所豁免款額相等於 —— (i)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ii) $3,000, 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或 (b) 如該人與其配偶根據本條例第41(1A)條就該課稅年度選擇根據本條例第7部接受評稅,所豁免款額相等於以下兩個數額中的較小者的適當份額 —— (i)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及其配偶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ii)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