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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科威特國政府)(避免對航空器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第3條

安排指明(科威特國政府)(避免對航空器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第3條

第3條

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航空器和自轉讓與上述航空器的營運有關的動產所得的收益,獲豁免在另一締約方的地區內對收益徵收的任何稅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運輸的協定》第十一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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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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