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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第2條

然而,在某締約方產生的上述特許權使用費亦可在該締約方按照該締約方的法律徵稅;但如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的實益擁有人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則如此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 (a) (如該等特許權使用費是作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作品、藝術作品或科學作品的任何版權的代價)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五; (b) (如該等特許權使用費是作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則、秘密程式或程序的代價)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十;及 (c)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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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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