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就根據退休金計劃或退休計劃作出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及其他付款而言,如有關計劃屬: (a) 一項公共計劃,並屬某締約方或其地區主管當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或 (b) 一項安排,而該項安排是可讓個人參與以確保取得退休福利的,且在某締約方為稅務目的而獲認可, 則該等退休金及付款只在該締約方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就根據退休金計劃或退休計劃作出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及其他付款而言,如有關計劃屬: (a) 一項公共計劃,並屬某締約方或其地區主管當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或 (b) 一項安排,而該項安排是可讓個人參與以確保取得退休福利的,且在某締約方為稅務目的而獲認可, 則該等退休金及付款只在該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