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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就根據退休金計劃或退休計劃作出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及其他付款而言,如有關計劃屬: (a) 一項公共計劃,並屬某締約方或其地區主管當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或 (b) 一項安排,而該項安排是可讓個人參與以確保取得退休福利的,且在某締約方為稅務目的而獲認可, 則該等退休金及付款只在該締約方徵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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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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