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a) 某締約方的政府或其地區主管當局如就提供予該締約方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報酬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b) 然而,如該等服務是在另一締約方提供,而該個人是該另一締約方的居民,並且: 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其他報酬只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1條
(a) 某締約方的政府或其地區主管當局如就提供予該締約方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報酬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b) 然而,如該等服務是在另一締約方提供,而該個人是該另一締約方的居民,並且: 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其他報酬只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