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十五、十六及十八條(而非本條)的規定,適用於就在與某締約方的政府或其地區主管當局所經營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服務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以及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第十五、十六及十八條(而非本條)的規定,適用於就在與某締約方的政府或其地區主管當局所經營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服務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以及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