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第1及2款的規定,屬某締約方的居民的並在另一締約方產生的各項收入,如在本協定以上各條中未有規定,則亦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儘管有第1及2款的規定,屬某締約方的居民的並在另一締約方產生的各項收入,如在本協定以上各條中未有規定,則亦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