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某締約方的企業的資本的全部或部分是由另一締約方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則該企業在首述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是有別於首述締約方的其他類似企業須受或可受限於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或較之為嚴苛。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4條
如某締約方的企業的資本的全部或部分是由另一締約方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則該企業在首述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是有別於首述締約方的其他類似企業須受或可受限於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或較之為嚴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