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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3條

第3條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致力藉雙方協商,解決就本協定的詮釋或適用而產生的任何困難或疑問。締約雙方可共同磋商,以消除在本協定沒有訂明的情況下的雙重課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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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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