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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薪俸稅(國際金融公司)令 第3條

豁免薪俸稅(國際金融公司)令 第3條

豁免薪俸稅

第3條

(1) 中國公民或香港永久性居民獲豁免就其符合以下說明的入息繳付根據本條例第8條應徵收的薪俸稅 —— (a) 該入息是 —— (i) 從他在國際金融公司擔任職位所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或 (ii) 從他在國際金融公司受僱工作所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及 (b) 該入息是由國際金融公司支付的。 (2) 本條就於2007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各課稅年度應徵收的薪俸稅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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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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