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a) 某締約方的政府就提供予該締約方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或就上述服務而從該締約方的政府所設立或供款的基金支付予任何個人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b) 然而,如提供服務的個人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情況符合本條第1款(b)段所述,則任何相應退休金(不論是整筆支付或分期支付)只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文萊達魯薩蘭國)令 第2條
(a) 某締約方的政府就提供予該締約方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或就上述服務而從該締約方的政府所設立或供款的基金支付予任何個人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b) 然而,如提供服務的個人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情況符合本條第1款(b)段所述,則任何相應退休金(不論是整筆支付或分期支付)只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