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個人因第1款的規定而同時屬締約雙方的居民,則該個人的身分須按照下述規定斷定: (a) 如該個人在其中一方有可供他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個人須當作只是該方的居民;如該個人在雙方均有可供他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個人須當作只是與其個人及經濟關係較為密切的一方(重要利益中心)的居民; (b) 如無法斷定該個人在哪一方有重要利益中心,或該個人在任何一方均沒有可供他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個人須當作只是他的慣常居所所在的一方的居民; (c) 如該個人在雙方均有或均沒有慣常居所,則該個人須當作只是他擁有居留權(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的一方或他屬其國民(就新西蘭而言)的一方的居民; (d) 如該個人既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亦屬新西蘭的國民,或該個人既沒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亦不屬新西蘭的國民,則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透過共同協商解決該問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