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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第4條

如某企業於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有超過183天︰ (a) 對位於某締約方的天然資源(包括石礦及未伐的木材)進行勘探或開發活動,或進行與該勘探或開發有關連的活動;或 (b) 在某締約方操作大型設備, 則該企業須當作在該締約方設有常設機構,並透過該常設機構經營業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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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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