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某企業於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有超過183天︰ (a) 對位於某締約方的天然資源(包括石礦及未伐的木材)進行勘探或開發活動,或進行與該勘探或開發有關連的活動;或 (b) 在某締約方操作大型設備, 則該企業須當作在該締約方設有常設機構,並透過該常設機構經營業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如某企業於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有超過183天︰ (a) 對位於某締約方的天然資源(包括石礦及未伐的木材)進行勘探或開發活動,或進行與該勘探或開發有關連的活動;或 (b) 在某締約方操作大型設備, 則該企業須當作在該締約方設有常設機構,並透過該常設機構經營業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