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7條
第7條
凡
(a) 某締約方的居民實益擁有(不論作為信託的直接受益人或透過一項或多項中間信託)由某信託(就稅收而言視作公司的信託除外)的受託人在另一締約方內經營的某企業的業務的一部分利潤;而
(b) 就該企業而言,該受託人在該另一方擁有常設機構或如該受託人屬首述一方的居民,該受託人會在該另一方擁有常設機構,
則由該受託人透過該常設機構所經營的該企業的業務,須被當作為該居民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所經營的業務,而該部分屬該居民的利潤,可在該另一方徵稅(但僅限於可歸因於該常設機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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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