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在下述情況下,股息不得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屬居民的締約方被徵稅︰如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一間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公司,而該公司直接持有或透過一名或多名屬任何締約方的居民間接持有相當於支付股息的公司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表決權,且該作為股息的實益擁有人的公司︰ (a) 其主要類別的股份是於第三條第1(k)(i)或(ii)款所指明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並經常於一個或多個認可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 (b) 直接或間接由一間或多間符合以下說明的公司擁有︰ (i) 其主要類別的股份是於第三條第1(k)(i)或(ii)款所指明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並經常於一個或多個認可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或 (ii) 假若該公司或每一該等公司直接擁有有關股份(即所支付的股息所涉及者),則根據由該公司屬居民的一方與支付該股息的公司屬居民的另一締約方所訂立的稅收協定,該公司或每一該等公司有權就該等股息享有同等的利益;或 (c) 未能符合本款(a)或(b)段的規定,但首述締約方的主管當局決定本條第8款並不適用。首述締約方的主管當局須在拒絕根據本段批予利益之前先諮詢另一締約方的主管當局。 如某公司從利潤中支付股息,本款並不影響就該等利潤對該公司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