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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第6條

凡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支付該股息的公司則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該擁有人在該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持有該股份是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2、3及4款的規定並不適用。在此情況下,第七條的規定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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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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