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抵觸新西蘭的法律中關乎容許在新西蘭以外的國家繳付的稅項用作抵免新西蘭稅項的規定(該等規定並不影響本條的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如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在與本協定相符的情況下,就新西蘭居民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來源而取得收入繳付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就股息而言,如股息是從利潤中支付,則不包括就該等利潤而支付的稅項),所繳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須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須繳付的新西蘭稅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在不抵觸新西蘭的法律中關乎容許在新西蘭以外的國家繳付的稅項用作抵免新西蘭稅項的規定(該等規定並不影響本條的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如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在與本協定相符的情況下,就新西蘭居民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來源而取得收入繳付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就股息而言,如股息是從利潤中支付,則不包括就該等利潤而支付的稅項),所繳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須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須繳付的新西蘭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