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締約方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律規定︰ (a) 用於防止避稅或逃稅; (b) 在根據該締約方的法律,資產轉讓的受讓者其後對有關資產的轉讓,會超出該締約方的課稅管轄範圍的前提下,不容許自該資產轉讓而產生的稅項延期支付; (c) 就為稅務目的將實體群合併作為單一實體處理,作出規定; (d) 就在公司集團內轉移虧損,作出規定; (e) 為該方的稅務目的,不容許屬該方居民的公司就其支付的股息獲得退稅、抵免或豁免;或 (f) 由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以其他形式協定不受本條影響。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5條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締約方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律規定︰ (a) 用於防止避稅或逃稅; (b) 在根據該締約方的法律,資產轉讓的受讓者其後對有關資產的轉讓,會超出該締約方的課稅管轄範圍的前提下,不容許自該資產轉讓而產生的稅項延期支付; (c) 就為稅務目的將實體群合併作為單一實體處理,作出規定; (d) 就在公司集團內轉移虧損,作出規定; (e) 為該方的稅務目的,不容許屬該方居民的公司就其支付的股息獲得退稅、抵免或豁免;或 (f) 由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以其他形式協定不受本條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