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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5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5條

第5條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締約方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律規定︰ (a) 用於防止避稅或逃稅; (b) 在根據該締約方的法律,資產轉讓的受讓者其後對有關資產的轉讓,會超出該締約方的課稅管轄範圍的前提下,不容許自該資產轉讓而產生的稅項延期支付; (c) 就為稅務目的將實體群合併作為單一實體處理,作出規定; (d) 就在公司集團內轉移虧損,作出規定; (e) 為該方的稅務目的,不容許屬該方居民的公司就其支付的股息獲得退稅、抵免或豁免;或 (f) 由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以其他形式協定不受本條影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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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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