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3款的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容許某締約方純粹因以下理由而拒絕提供該資料:該資料是由某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代名人或以代理人或受信人身分行事的人所持有,或該資料關乎某人的擁有權權益。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5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3款的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容許某締約方純粹因以下理由而拒絕提供該資料:該資料是由某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代名人或以代理人或受信人身分行事的人所持有,或該資料關乎某人的擁有權權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