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第十及十一條而言: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僅議定由締約雙方的政府完全擁有或主要由締約雙方的政府擁有並執行屬政府性質的功能的機構。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就第十及十一條而言: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僅議定由締約雙方的政府完全擁有或主要由締約雙方的政府擁有並執行屬政府性質的功能的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