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第二十四條而言: (a) 按締約雙方理解,該條並不規定締約雙方須自動或自發交換資料;及 (b) 凡有就對新西蘭稅務部門的行政行動作出之投訴而進行的調查,新西蘭主管當局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披露資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就第二十四條而言: (a) 按締約雙方理解,該條並不規定締約雙方須自動或自發交換資料;及 (b) 凡有就對新西蘭稅務部門的行政行動作出之投訴而進行的調查,新西蘭主管當局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披露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