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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第4條

就第二十四條而言: (a) 按締約雙方理解,該條並不規定締約雙方須自動或自發交換資料;及 (b) 凡有就對新西蘭稅務部門的行政行動作出之投訴而進行的調查,新西蘭主管當局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披露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議定書第1至4段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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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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