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第2(a)條的目的而指明的安排是載於 —— (a) 在2010年5月13日在香港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一式兩份簽訂的、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協定的第一至二十八條的安排;及 (b) 在2010年5月13日在香港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一式兩份簽訂的、該協定的議定書的第1至7段的安排。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1條
為第2(a)條的目的而指明的安排是載於 —— (a) 在2010年5月13日在香港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一式兩份簽訂的、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協定的第一至二十八條的安排;及 (b) 在2010年5月13日在香港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一式兩份簽訂的、該協定的議定書的第1至7段的安排。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