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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第3條

本協定適用於以下現有稅項: (a)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 —— (1) 利得稅; (2) 薪俸稅; (3) 物業稅; 不論它們是否按個人入息課稅徵收; (b) 就科威特而言 —— (1) 公司所得稅; (2) 科威特股份公司應從淨利潤中支付給“科威特科學發展基金會(Kuwait Foundation for Advancement of Science)” 的捐獻; (3) 科威特股份公司應從淨利潤中支付用於資助國家財政預算的捐獻; (4) 宗教稅(the Zakat); (5) 為資助國家僱員而徵收的稅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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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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