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協定亦適用於根據締約方的法律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現有稅項以外徵收或為取代現有稅項而徵收的任何與現有稅項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稅項,以及適用於締約方將來徵收而又屬本條第1及2款所指的任何其他稅項。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將其稅務法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對方的主管當局。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4條
本協定亦適用於根據締約方的法律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現有稅項以外徵收或為取代現有稅項而徵收的任何與現有稅項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稅項,以及適用於締約方將來徵收而又屬本條第1及2款所指的任何其他稅項。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將其稅務法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對方的主管當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