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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1條

第1條

就本協定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1)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詞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所適用的任何地區; (2) “科威特”一詞指科威特國的領土,包括已按照國際法標明為或日後根據科威特法律可能標明為科威特可以行使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地方的任何領海以外的地方; (b) “業務”一詞包括進行專業服務及其他具獨立性質的活動; (c) “公司”一詞指任何法團或就稅收而言視作法團的任何實體; (d) “主管當局”一詞: (1)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指稅務局局長或獲授權的稅務局局長代表; (2) 就科威特而言,指財政部部長或獲授權的財政部部長代表; (e) “締約方”及“另一締約方”兩詞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科威特,按文意所需而定; (f) “企業”一詞適用於任何業務的經營; (g) “締約方的企業”及“另一締約方的企業”兩詞分別指締約方的居民所經營的企業和另一締約方的居民所經營的企業; (h) “國際運輸”一詞指由締約方的企業營運的船舶或航空器進行的任何載運,但如該船舶或航空器只在另一締約方內的不同地點之間營運,則屬例外; (i) “國民”一詞就科威特而言,指擁有科威特國籍的任何個人,及藉科威特現行的法律而取得法人、合夥或組織地位的任何法人、合夥或組織; (j) “人”一詞包括個人、公司、信託、合夥及任何其他團體; (k) “稅項”一詞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或科威特稅項,按文意所需而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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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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