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科威特成立,並由科威特或由第(3)項所界定的任何政府機構與其他國家共同提供全部資本的任何實體;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4條
在科威特成立,並由科威特或由第(3)項所界定的任何政府機構與其他國家共同提供全部資本的任何實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