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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第3條

“常設機構”一詞亦包括: (a)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與之有關連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限於該工地、工程或活動持續六個月以上的情況; (b) 企業直接、透過僱員或透過該企業為提供服務(包括顧問服務)而聘用的其他人員提供服務(包括顧問服務),但屬該等性質的活動須於任何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在締約方(為同一個項目或相關連的項目)持續一段或多段期間,而該段期間超過180天,或該等期間總計超過180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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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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