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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第3條

第2款提述的任何財產或權利須視為位於有關土地、未伐的木材、礦藏、石礦、源頭或自然資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所在地,或位於可進行開採的地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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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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