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2款提述的任何財產或權利須視為位於有關土地、未伐的木材、礦藏、石礦、源頭或自然資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所在地,或位於可進行開採的地方。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第2款提述的任何財產或權利須視為位於有關土地、未伐的木材、礦藏、石礦、源頭或自然資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所在地,或位於可進行開採的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