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股息”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來自股份、分享利潤股份或分享利潤權利、礦務股份、創辦人股份或其他分享利潤的權利(但並非債權)的收入,而在作出派發的公司屬某一方的居民的情況下,亦指按該方的法律受制於與來自股份的收入相同的稅務待遇的來自其他法團權利的收入。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股息”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來自股份、分享利潤股份或分享利潤權利、礦務股份、創辦人股份或其他分享利潤的權利(但並非債權)的收入,而在作出派發的公司屬某一方的居民的情況下,亦指按該方的法律受制於與來自股份的收入相同的稅務待遇的來自其他法團權利的收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