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3條

第3條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在某締約方產生的利息如屬支付予下列機構者,則可獲豁免而無需課徵該一方的稅項: (a)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 香港金融管理局;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法律設立的任何機構,例如法團、基金、管理局、基金會、機關或其他類似的實體; (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本條第3款(a)(3)段所界定的機構提供全部資本的任何實體; (b) 就科威特而言 —— (1) 科威特政府; (2) 在科威特按照公法設立的任何政府機構,例如法團、中央銀行、基金、管理局、基金會、機關或其他類似的實體; (3) 在科威特成立,並由科威特政府或本條第3款(b)(2)段所界定的政府機構提供全部資本的任何實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