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在某締約方產生的利息如屬支付予下列機構者,則可獲豁免而無需課徵該一方的稅項: (a)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 香港金融管理局;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法律設立的任何機構,例如法團、基金、管理局、基金會、機關或其他類似的實體; (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本條第3款(a)(3)段所界定的機構提供全部資本的任何實體; (b) 就科威特而言 —— (1) 科威特政府; (2) 在科威特按照公法設立的任何政府機構,例如法團、中央銀行、基金、管理局、基金會、機關或其他類似的實體; (3) 在科威特成立,並由科威特政府或本條第3款(b)(2)段所界定的政府機構提供全部資本的任何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