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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5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5條

第5條

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則該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方產生。但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不論他是否某締約方的居民)在某締約方設有常設機構,而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法律責任,是在與該常設機構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且該特許權使用費是由該常設機構負擔的,則該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常設機構所在的一方產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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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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