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a) 某締約方的政府就提供予該方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或就提供予某締約方的服務而從該方的政府所設立或供款的基金支付予任何個人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方徵稅。 (b) 然而,如該提供服務的個人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該情況符合本條第1款(b)段的規定,則相應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2條
(a) 某締約方的政府就提供予該方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或就提供予某締約方的服務而從該方的政府所設立或供款的基金支付予任何個人的任何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方徵稅。 (b) 然而,如該提供服務的個人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該情況符合本條第1款(b)段的規定,則相應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