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雙方同意須按照本條下述各段避免雙重課稅: (a)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 —— 在不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關乎容許用作抵免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的規定(該等規定並不影響本條的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如已根據科威特的法律和按照本協定,就屬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自科威特的來源取得收入繳付科威特稅項,則不論是直接繳付或以扣除的方式繳付,所繳付的科威特稅項須容許用作抵免就該收入而須繳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但如此獲容許抵免的款額,不得超出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就該收入計算所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的款額; (b) 就科威特而言 —— 如科威特居民取得的收入,按照本協定的規定是可在科威特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科威特須容許在就該居民的收入稅項中扣除一筆相等於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付的所得稅的款額。 然而按情況而定,該項扣除不得超出該收入稅項(即在給予扣除前計算的稅項)中可歸因於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收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