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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5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5條

第5條

凡某締約方憑藉海關聯盟、經濟聯盟、特別協定、自由貿易區的成立,或憑藉其本身為區域性或分區域性全部或主要關於資本流動及/或課稅的安排的一方,而授予任何其他國家或其居民的優惠待遇、優先權或特權,則本條所載列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向該締約方施加法律責任,將該等優惠待遇、優先權或特權,授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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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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