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某締約方憑藉海關聯盟、經濟聯盟、特別協定、自由貿易區的成立,或憑藉其本身為區域性或分區域性全部或主要關於資本流動及/或課稅的安排的一方,而授予任何其他國家或其居民的優惠待遇、優先權或特權,則本條所載列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向該締約方施加法律責任,將該等優惠待遇、優先權或特權,授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5條
凡某締約方憑藉海關聯盟、經濟聯盟、特別協定、自由貿易區的成立,或憑藉其本身為區域性或分區域性全部或主要關於資本流動及/或課稅的安排的一方,而授予任何其他國家或其居民的優惠待遇、優先權或特權,則本條所載列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向該締約方施加法律責任,將該等優惠待遇、優先權或特權,授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