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某締約方按照本條請求提供資料,則即使另一締約方為其本身的稅務目的或不需要該等資料,該另一締約方仍須以其收集資料措施取得所要求的資料。本款所載的責任須受第3款的限制所規限,但在任何情況下,該等限制不得解釋為容許某締約方純粹因該等資料對其本土利益無關而拒絕提供資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4條
如某締約方按照本條請求提供資料,則即使另一締約方為其本身的稅務目的或不需要該等資料,該另一締約方仍須以其收集資料措施取得所要求的資料。本款所載的責任須受第3款的限制所規限,但在任何情況下,該等限制不得解釋為容許某締約方純粹因該等資料對其本土利益無關而拒絕提供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