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限制現在或日後: (a) 在斷定某締約方所徵收的稅項的過程中,由該締約方的法律給予; (b) 由關乎締約雙方的經濟或技術合作的任何其他特別課稅安排給予, 的任何排除、豁免、扣除、抵免或其他免稅額。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2條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限制現在或日後: (a) 在斷定某締約方所徵收的稅項的過程中,由該締約方的法律給予; (b) 由關乎締約雙方的經濟或技術合作的任何其他特別課稅安排給予, 的任何排除、豁免、扣除、抵免或其他免稅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