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後的首個公曆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科威特 —— 就科威特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後的首個公曆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期間具有效力。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後的首個公曆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科威特 —— 就科威特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後的首個公曆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期間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