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第三條第1(a)(1)款而言,依照通過制定香港法例第591章《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第十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10月31日在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的決定,由200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亦適用於在深圳灣口岸設立的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2條
就第三條第1(a)(1)款而言,依照通過制定香港法例第591章《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第十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10月31日在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的決定,由200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亦適用於在深圳灣口岸設立的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